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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批判?——论哈贝马斯对科什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不同态度 对科什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不同态度 | |||||
作者:童世峻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3 | |||||
提要:德国学者尤根·哈贝马斯对1999年的科什沃战争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的态度看上去截然相反,但其实,正像他对前者的辩护包含着不少批评一样,他对后者的批评也包含着一些辩护:哈贝马斯对美英决策者的主要批评,既不是说他们的动机不良,也不是说他们的策略不明智,而是说他们的思路自相矛盾,说他们误解了他们自以为坚持的那个普遍主义原则的真实含义。这里的关键,是哈贝马斯设法进行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批判:从对于“虚假意识”和“颠倒意识”的批判,转变为对于“片面意识”和“分裂意识”的批判。 关键词:哈贝马斯,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虚假意识,分裂意识
1999年4月29日,正当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的首都贝尔格莱德实施大规模轰炸之际,哈贝马斯发表了一篇立刻引起广泛争议的文章:“兽性与人道-一场处于法律遇到的边界的战争”。这篇文章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这位据说是继承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批判理论家,居然对北约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南动武表示赞同:“不管怎么样,科索沃人对于平等共处的要求,人们对于残酷驱赶之不义的愤慨,确保了在西方人们对军事干预的广泛的、尽管有种种差别的共识。”(Habermas,1999)哈贝马斯承认,“在古典国际法的框架中,这可以看作对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干预,也就是说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同上)但是,哈贝马斯主张超越把主权国家当作法律主体的古典“国际法”,走向把世界公民当作法律主体的世界公民社会的“世界法”,而“在一个世界公民联合体中的直接的成员身份,也保护人们免受自己政府的任意妄为之苦。”(同上)因此,北约对于南联盟的轰炸,在哈贝马斯看来应该做这样的理解:“北大西洋军事同盟是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但它的理由,则是这种干预是作为对一个被迫害之少数种族(以及少数宗教群体)的紧急救援而进行的。”(同上) 哈贝马斯的这种立场,不仅在西方受到反战人士的广泛责备,而且在中国-尤其是5月8日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以后-引起有些学者的强烈愤慨。1这些责备和愤慨都不无道理。但是,对哈贝马斯这样的学者,我们即使要反对他的政治表态,似乎也更有必要仔细关注他对这种表态的论证。这不仅是因为只有通过这种论证,我们才能对他的表态有更确切的理解,而且是因为通过对这些论据的认真分析和推敲,我们有可能使自己对眼前的世界及其各种关系获得更好的理解-对于同样身为学者的我们来说,针对某个政治表态做一个相反表态,还不是目的本身。 仔细考察哈贝马斯对其观点的论证,我们可以发现,他对于北约对南战争的辩护,是在做了很多保留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些保留包括经验的和规范的两个方面。 在经验方面,哈贝马斯虽然在文章一开始提到“事实上,空袭的‘外科手术般的精确’和对平民的周密保护,具有高度的合法性价值,”但文章后面的一些文字却表明,他并没有忽视战争的另一侧面:“每次‘附带伤害’,每列同被炸毁的多瑙河大桥一起意外坠落河底的火车,每辆载着逃亡的阿尔巴尼亚人的拖拉机,每个塞尔维亚居住区,每个在导弹弹头下意外地成为牺牲品的非军事目标,其背后表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战争的不确定性,而且是‘我们的’干预一手加在良心之上的痛苦。”(同上)忽视哈贝马斯的这些文字,更不用说忽视哈贝马斯这篇文章写于五·八炸馆十天之前这个事实,当然就会对哈贝马斯的“帝国主义”辩护士立场怒不可遏了。 但更重要的,是哈贝马斯在为北约对南战争进行辩护的时候在规范方面所做的保留。哈贝马斯总体上把北约的战争-尤其就北约的欧洲成员国而言-确定在人权政治而不是实力政治的范畴内,同时强调,如果对人权只做道德的理解而不做法律的理解,是有很大的危险的。对人权只作道德的理解,意味着对人权是否得到侵犯的判断,是不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来做出的,而根据这种判断做出的对策,也是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的。把这种意义上的人权作为国际政治的基础,就会使得“反对邪恶”成为向敌人任意开战的冠冕堂皇理由。因此哈贝马斯指出: “人权不仅有其纯粹的道德内容,也表现出个人权利的结构性特征,这些权利本来就取决于在一个强制性法律秩序中获得实证的有效性。只有到了那一天,人权在一个世界范围的民主的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就像基本权利在我们各民族国家的宪法中的地位一样,我们才可以在全球层面上把这样一个观点当作出发点:这些法律[权利]的承受者同时也可以被理解为这些法律[权利]的制定者。”(同上) 哈贝马斯认为,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之外实施人权,会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会出现对人权的内容的解释的问题:“当有朝一日另一个地区-比方说亚洲--的军事联盟也用武力推进一种人权政治,这种人权政治的基础是对国际法或者联合国宪章的一种完全别样的、根本就是他们的诠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什么好呢?”(同上)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之外实施人权,又是一种家长主义的做法:“十九个无疑属于民主政体的国家,尽管它们自我授权进行干预,其本身却仍然只是争端的一方。它们所运用的诠释能力和决议能力,如果照章办事的话,是只属于一些独立的机构的。就此而言,他们是在以家长主义方式行事。这样的行动固然是有充分的道德理由的。但是,谁如果在行动时意识到暂时的家长主义不可避免,谁也就知道,他所使用的暴力,还不具有那种在民主的世界公民社会框架内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强制的性质。道德规范,诉诸我们最好洞见的道德规范,并不像具有确定形式的法律规范那样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同上) 人权只有作为实证的法律才具有强制性,那么,这种体现人权的法律如何在全球层面上产生、如何在全球层面上发生作用呢?哈贝马斯认为,要使得国际范围的人权成为“世界公民的权利”,也就是在全球范围具有法律的形式,并不要求建立一个世界性政府,但“至少必需有一个功能更强正常运转的安理会,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庭判决,以及通过世界公民的‘第二层面’的代表,作为各政府代表参加的联合国大会的补充。”(同上)也就是说,现有的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性公共领域,虽然已经朝世界公民权利的方向前进着,但还没有达到真正使世界公民权利法制化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人道干预的行动的依据既不是简单地诉诸现有的国际法,因为并不存在这样的国际法;也不是直接诉诸道德,其理由刚才已经讲了。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时候的人道干预的依据是“国际法的道德有效性-凭借那些现在还不存在有效的、受国际社会承认的机构来加以运用和执行的规范。”(同上)这种规范,既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因为它已经蕴含在现有的公认的国际法当中,但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因为它还没有具有典型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被承认的强制性。这就意味着,在目前情况下实施人道干预,“必须假定似乎存在着充分建制化的世界公民状态”。(同上,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哈贝马斯的这些观点,在像哈贝马斯一样主张“商谈伦理学”的另一位德国哲学家阿佩尔(Karl-Otto Apel)看来,却是对北约的行动施加了太多的限制。在阿佩尔看来,道德本身就已经可以成为动武的理由。哈贝马斯把北约对科什沃冲突的干预的事实上的自我授权,诠释为对一种已经蕴含在现行国际法当中的全球性法律秩序的预期;在阿佩尔看来,尽管这种诠释幸运地得到了安理会1999年6月10日的决议的认可,但哈贝马斯对道德的理由本身的效力估价过低。阿佩尔强调责任伦理、实证法和政治策略三者构成的规范性互补的秩序。从这种观点出发,上述论证只能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即不能把所谓对国际法秩序的预期理解为是已经得到了(实证的)法律的辩护,并因此而被看作是确实有必要的用法律来实施的道德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说与历史相关的政治道德的责任已经被现存的法律概念扬弃了,因此当法律缺乏的时候不再有必要插手进来了。相反,根据我的说明,北约的有争议的行动,即使它被看作是对全球性法律秩序的一种预期,也是下列事实的一个例证,即,在政治中,即使在后传统的条件下,求助于责任伦理意义上的那种道德,将永远是必要的。这种观点是能成立的,尽管这种道德的主要功能之一恰恰是对一种将补充道德的实证的(国际)法的负责的预期。”(Apel,1999)也就是说,阿佩尔一方面主张要最大限度地用商谈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主张要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承担用暴力来对付暴力的风险,当然其范导性的理念同时使得交往商谈的解决问题程序成为可能。从这个观点出发,阿佩尔对北约一再表示将不出动地面武装表示不满。与哈贝马斯相比,阿佩尔与“帝国主义”显然更加接近。 哈贝马斯似乎预见到有人会把他的立场与“帝国主义”联系起来,所以特地讨论了欧美之间的战争动机的差异:“在对于人权政治的理解上,美国人和欧洲人之间表现出一个很有意思的区别。美国推进全球范围内对于人权的实施,是作为一个在实力政治前提下追求此目标的世界强国的民族使命来进行的。欧盟的多数政府,则把人权政治理解为一项把国际关系加以彻底法律化的事业,而这项事业,今天已经改变了实力政治的各种参数。”(同上)但哈贝马斯强调,不能因为北约的主导国家-美国-的这种政治文化传统,而把北约的对南战争全盘否定了:“美国沿袭其与众不同的政治传统,扮演其以人权为工具的霸权主义的保障秩序的角色-这是一回事。通过一场实际的、尽管借助武力来解决的冲突的渠道而进行从古典的实力政治向一种世界公民状态的困难重重的过渡,并且把这种过渡理解为一个共同完成的学习过程-这是另外一回事。视野愈宽,要求的谨慎程度也就愈高。北约的自我授权,不应成为一种惯例。”(同上) 二 与1999年支持科什沃战争的立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2002年12月的一次访谈中,当问到“对于一触即发的与伊拉克的战争,您的立场是什么?”的时候,哈贝马斯回答说:“在没有联合国的毫不含糊的支持的情况下,美国不应该投入战争。”(Habermas,2002) 这里我们感兴趣的,同样也不是哈贝马斯对战争的政治表态,而是他对于自己的政治立场所做的理论论证。在他看来,他对于两次战争的看似不同的表态,实际上是出于同样的理由。当记者问他如何看待他对1999年科什沃战争和行将到来的美英对伊战争的不同态度时,哈贝马斯回答说: “在那时(按指1999年-引者),人们已经能够看出在辩护方式上存在着典型的民族差异。在大陆欧洲,支持干预者努力强调来自国际法的一些弱的论据,指出干预行动的意图是促进在他们看来是从一种软性的国际法向一种充分实行的人权政制的过渡,而美国和英国的主张干预者,则依然处于他们的自由民族主义的传统之中。他们不是诉诸一个未来的世界主义秩序的‘原则’,而满足于强调他们的这个要求:他们自己民族的‘价值’所具有的在他们看来是普遍主义的力量,应该得到国际承认。”(同上) 或许可以这样来理解哈贝马斯的这段话:欧美之间原先就存在的思维差异,由于伊拉克战争在联合国方面得到的支持更少,现在变成了行动差异:欧洲国家拒绝出兵,而美英两国却一意孤行。两场战争的不同国际政治环境,把1999年还不那么明显的欧美之间的政治文化差异,凸现了出来。哈贝马斯在这次访谈中说的一段话,表明在1999年的时候,他虽然提到了欧美政治文化的差异,但还没有太重视这种差异。在谈到“全欧洲-包括英国-对目前美国行政当局的政策越来越拒绝甚至愤怒”的时候,哈贝马斯说: “或许美欧之间的一种受到系统扭曲的交往也起着作用。我想到这种可能性,是当一位美国朋友向我解释他感到的像保罗·沃尔夫维兹(Paul Wolfwitz)这样的有影响人士的鹰派世界观的时候。这解释是这样的:这些人以为自己是一些普遍主义理想的真正捍卫者。欧洲人,他们始终很容易受到反犹主义影响,则被看作是重新倒向他们在1945年以前的实力博弈的玩世不恭的现实主义,而勇敢的美国人和英国人,则为了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同样的目标拔剑而起。从这个角度来看,只有盎格鲁-萨克逊人是决心抗击附身于‘无赖’国家的‘邪恶’、捍卫自由和民主的普遍价值的。如果这种解释不仅仅是一幅讽刺画的话,我们或许需要进行一场讨论,就我们在‘自由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名下加以对照的观点的缺点和优点进行讨论。”(同上) 2003年5月,伊拉克战争以萨达姆政权被推翻而告终。但是,作为攻打伊拉克主要理由的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指控,却迟迟没有找到证据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越来越转向另一个理由,从推翻独裁、建立民主的角度来为其战争行为辩护。在西方(包括欧洲),越来越多的人们觉得这也算是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在有些人看来,与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国际安全”这个理由相比,“他国人民的民主自由”甚至还称得上一个更高尚一些的理由。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哈贝马斯更多地致力于从理论上阐明“自由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之间的差别。他设法表明,即使美国的目的真的是要输出民主和自由,它也犯了一个根本的错误,那就是没有看到,民主、自由作为价值,并不是可以由一方分配给另一个方的。从理论上说,这里存在着国际政治中两种普遍主义的差异。哈贝马斯指出,自由民族主义的那种普遍主义,根源于一种将“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客观化、以便将一切都置于控制之下的主体”的视角。(Habermas,2003)从这种单个主体的视角出发,价值-哪怕是确实有可能赢得全球范围普遍承认的价值-被当作可以由私人来拥有、并在全世界分配和出口的物品;这种观点没有看到,这些价值在全球范围内的意义和有效性,是取决于所有人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所进行的理解和同意的。哈贝马斯写道: “恰恰是民主和人权的那个普遍主义核心,不允许它们借助于火和剑单边地实现。使西方受到其‘基本政治价值’约束-也就是受到民主自决的程序和人权的词汇的约束-的那个普遍的有效性主张,切不可混同于这样一种帝国主义的主张,它把一个特定民主国家-哪怕是历史最久的民主国家-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当作所有社会的典范。这种普遍主义是一种老牌帝国的‘普遍主义’,它仅仅从它自己的世界观的中心化的视角出发来感受超越其边界的遥远视域的世界。相反,现代的自我理解,则是由一种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所塑造而成的,这种普遍主义要求的是对每个人各自的视角的非中心化。它要求我们将自己的观点根据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他者们的意义视角而加以相对化。”(同上) 我们不妨对哈贝马斯这里所主张的普遍主义与美国政府及其背后的新保守主义势力的普遍主义的区别,做一些简单的概括。它们之间的对立,首先可以概括为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对立,因为前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康德式的世界范围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而后者的目标则是由一个霸权将自己的法律强加在全世界之上。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预设了有关各方之间的平等的关系,因此,哈贝马斯的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同时也是一种“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而区别于美国新保守主义所主张的那种等级主义的普遍主义-以为少数人和国家有权高高在上地向别人和别国施派像民主、自由这样的普遍主义价值。(Havers,2002)但这里所说的平等,并不是文化相对主义所说的那种对当下任何文化的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或正当性做不加区别的承认,而是指行动者-包括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行动者-就涉及他们的规范和价值的意义和有效性进行讨论、对话或商谈时的地位平等。这样,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所主张的普遍主义也可以称作是“对话的普遍主义”,而与美国新保守主义所主张的“独白的普遍主义”相对立。这种对话既包括每个行动者在选择涉及他人的行动方案的时候对他人的角色和视角的虚拟的采纳,也包括各方及其代表之间进行的实际的讨论和磋商。针对美国新保守主义的那种普遍主义,哈贝马斯写道: “…非西方文化必须从他们自己的资源出发、根据他们自己的诠释,才能袭取人权的普遍主义内容,这种内容将与当地经验和利益建立起一种令人心悦诚服的联系。因此,国际关系中以多边的方式形成集体意志,这不仅仅是诸多选择中的一个选择。一个霸主,哪怕是自命为普遍利益之托管者的善良霸主,从它自我选择的孤立地位出发,也无法知道它认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去做的事情,事实上是否平等地对所有人都有利。为所有有关各方的声音提供平等的、相互的倾听的,是世界主义的秩序;正在进行中的从国际法发展为世界主义秩序的过程,是没有任何合理的替代的。”(同上)2 三 值得注意的是,当哈贝马斯把欧美之间在伊拉克战争问题上发生的分歧理解为(上述意义上的)“对话的普遍主义”和“独白的普遍主义”之间的分歧的时候,他已经把美国攻打伊拉克的举动、乃至整个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放到规范性层面上加以理解了。也就是说,对美国的批评,已经不再像批判理论家通常会做的那样,揭穿其普遍主义修辞背后的特殊利益,而是承认其普遍主义的动机本身,但指出这是一种错误的普遍主义。在1999年的那篇文章中,哈贝马斯就已经表示了这样的意思: “眼前的事件表明,普遍主义的辩护决不是永远掩盖着没有公开承认的利益的特殊性的。出于怀疑而揣摩动机的人们能算在对南斯拉夫之打击头上的帐,非常之少。全球性的经济留给政治家们的内政空间不多,所以,对他们来说,对外政治的实力运用确实提供了一种机会。但是,无论是归之于美国的确保和扩大影响范围的动机,还是归之于北约的寻求角色的动机,甚至连归之于‘欧洲要塞’的预防性地抵制移民潮的动机,都无法说明为什么要决定进行权衡利害如此之难、风险如此之大、代价如此之高的干预行动。”(Habermas, 1999) 四年之后,面对美英入侵伊拉克,哈贝马斯也完全没有像许多人那样对美英两国作“出于怀疑”的“揣摩动机”,没有从石油资本、军火集团与白宫和唐宁街的联系来谴责美英政府的战争动机,甚至也没有太多地从战争造成的重大伤亡、战后重建所面临的重重困难的角度来谴责它们。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来说: “我们不应该把新保守主义的理论当作是一种规范犬儒主义的表现。确保势力范围或资源这样的地缘战略目标,该理论当然也是符合的,这些目标当然很可以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但是这样的常规解释,是小看了美国断然抛弃它一直坚持着的那些规范这件事情,这件事情直到一年半以前,还仍然是不可想象的。换句话说,我们倒不如不去猜测动机,而认真对待这个理论的字面意义。因为,不然的话,我们就低估了一种政治上的重新定向所具有的革命性质。”(Habermas, 2003) 也就是说,哈贝马斯对美英决策者的主要批评,既不是他们的动机不良,也不是他们的策略不明智,而是说他们的思路自相矛盾,说他们误解了他们自以为坚持的那个普遍主义原则的真实含义-他们没有看到,“恰恰是民主和人权的那个普遍主义核心,不允许它们借助于火和剑单边地实现。”(同上) 如果我们把意识形态批判理解为揭露“虚假意识”、“颠倒意识”背后的“特殊利益”的话,那么,哈贝马斯对美英入侵伊拉克的上述批评,就不是在进行意识形态批判。相反,我们甚至还可以说,当哈贝马斯批评美英的战争决策背后的普遍主义理由是一种错误的普遍主义、并用一种他认为是正确的普遍主义与之对立的时候,他已经承认了对方的立场是一种普遍主义立场,承认对方并不是从特殊利益出发而采取行动的-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人们甚至有理由说:这位批判理论家实际上又在为美英的战争行为作辩护!在北约轰炸南联盟的时候,哈贝马斯为之所作的辩护,实际上包含着许多批评在内;而在美英入侵伊拉克的时候,哈贝马斯对之所作的批评,实际上也包含着一些辩护在内。对这个现象,我们该如何解释? 回答这个问题,要求我们对“意识形态批判”作新的理解。 意识形态总是与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意识形态之所以为“颠倒意识”、“虚假意识”,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它那里特殊利益被当作普遍的东西加以辩护。“特殊利益”之为“特殊”,当然首先是指它与社会中某个特殊集团(如阶级、阶层、甚至人种、性别)相联系的,但它的含义并不局限于此。哈贝马斯在1960年代提出的“科学技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命题中所说的“意识形态”,隐藏在它背后的并不是某一特殊人群(如科学家、工程师)利益的思想观念,而是虽然属于全人类、但只是全人类的诸种利益(“interests”,也可以译成“旨趣”)中的一种:主体对客体的技术控制的旨趣。在哈贝马斯看来,人类旨趣或利益总是与人类知识相关的,但不同种类的知识背后起作用的是不同种类的人类旨趣:技术控制的旨趣(经验-分析的科学)、历史理解的旨趣(解释性科学)、解放的旨趣(批判的社会理论)。科学技术之所以会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因为它背后的技术控制的旨趣会从一种仅仅相关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旨趣,被普遍化为一种覆盖人与人之间关系、人的自我与自身关系的旨趣,因而不仅用科学技术来处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科学和技术的领域),而且用它来处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道德和道德理论的领域)、主体与自我的关系(艺术和艺术批评的领域)。如果我们承认哈贝马斯在六十年代进行的对科学主义和技治论的批判也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的话,那么我们已经看到,意识形态批判可以采取的形式并不局限于揭穿某种观念背后的特殊利益,而也可以是揭示某种观念背后的扭曲的、片面的观察视角。 哈贝马斯对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工具合理化”命题的批判,也具有这种性质。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化作为一个合理化过程,本来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交往合理性”的展开的过程,而“工具合理性”仅仅是其中诸多向度之一而已。但实际的现代化过程,却确实是工具合理性片面膨胀的过程,是一个片面的、有选择的过程。因此,韦伯的“现代化即工具合理化”的命题这个本来是片面的、因而是错误的命题,却可以说成了一个片面的历史过程的正确反映。批判韦伯的工具合理化命题,并不是简单地指出它的理论错误(用合理性的一个向度来代替合理性本身),而是从它的理论错误背后看出它所反映的现代化过程本身的错误:工具-目的合理系统(科层行政系统和市场经济系统)对于语言交往的生活世界(文化、社会和人格)的殖民化。像对于科学主义和技治论的批判一样,哈贝马斯对工具合理化命题的批判不仅仅针对社会当中某一群体(行政系统的科层阶级和经济系统的资本家阶级)的特殊利益或自私动机,而把矛头指向其影响遍及全社会的某种文化缺陷或思维障碍。 因此,用传统的“意识形态批判”的标准来衡量,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有理由指责哈贝马斯已经离开了、甚至背叛了批判理论的传统。但是,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如果我们调整对于“意识形态”的理解本身,如果我们不仅把意识形态理解为“虚假意识”和“颠倒意识”,而且还把它理解为“片面意识”和“分裂意识”(Habermas, 1987),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哈贝马斯是要进行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批判、要把批判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呢? 回过头来看哈贝马斯对美英“自由民族主义”传统的哲学批判。这种批判也使用“帝国主义”这样的词汇,但这个词现在不再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而对应于时下不少人所说的“新罗马帝国”,其主要特征不再是用武力争夺海外原料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而是企图把一种统一的政治秩序强加在其武力所及的任何地方。对哈贝马斯来说,这种类型的帝国主义的根源似乎不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而是“主体性哲学范式”的自我中心意识。反对这种类型的帝国主义,不再意味着驳斥资产阶级的贪得无厌、废除资本扩张的客观逻辑,而意味着用“主体间性哲学范式”来消除自我中心意识,消除“一个企图将其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客观化、以便将一切都置于控制下的主体的”的“笛卡尔式的焦虑”。(Habermas, 2003) 在哈贝马斯看来,欧美之间关于伊拉克战争所发生的争论,关键就在这里:美国人不像欧洲人那么清楚地意识到,必须对价值问题或规范问题作主体间的理解,必须在与他人就价值问题或规范问题发生分歧的时候对自己保持一种反思的距离,必须努力从他者-包括受自己伤害者的角度-来看自己。只有这样,才能拒绝欧洲中心论(以及西方中心论)。哈贝马斯指出,这种观念是欧洲人从自己的历史经历中得到的;同时又说,恰恰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尤其是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的哲学,给了它以很好的哲学论证:“恰恰是美国实用主义具有这样的洞见:什么是对所有各方都是好的,依赖于相互采取对方的视角。现代理性法的‘理性’所主张的并不是一些人们可以像物品一样拥有、并在全世界分配和出口的普遍‘价值’。‘价值’-包括那些有可能赢得全球承认的价值-并不是悬在半空的东西,而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生活形式的规范秩序和实践方式中才获得其约束力。”(Habermas and Derrida, 2003)从这个角度来看,哈贝马斯所谓的“欧洲认同”,与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一个方面,可以说相当亲近。3 有关伊拉克战争的欧美之争,因此也可以理解为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不同方面之争。美国“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在哈贝马斯起草、德里达(Jacques Derrida)联署的反战文章“二月十五日或什么把欧洲团结起来”在《法兰克福汇报》发表的同一天(2003年5月31日),在《南德意志报》发表文章“羞辱还是团结”予以呼应,这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欧美政治文化之间这种错综复杂关系的一个线索。4 围绕伊拉克战争而发生的欧美之争,或许是欧美之间达成新共识的一个独特机会。 总之,哈贝马斯对1999年以来美国为首的两场战争的看似矛盾的态度,各自都包含着颇为复杂的成分;无论是赞同他的态度,还是反对他的态度,都必须首先澄清这些复杂的成分,并确定在哪一点上赞同他、在哪一点上反对他。但这还不是上述讨论的目的本身。关键在于,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思考这样一些问题:身处当代世界,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形形色色的全球问题,意识形态批判应该采取何种形式?如果我们满足于原先的意识形态批判,我们是否已经认可了一种片面的、甚至危险的思维方式?如果我们转向一种新的、也就是哈贝马斯所从事的那种意识形态批判,我们是否却默认了所要批判的对象的规范地位、因而实际上是为之进行辩护?如果我们为了避免这种可能而根本撇开思维方式的问题,我们是否会因此而错过了当前世界形势的某些新特点、误解了当代国际争论的某些新议题、回避了未来全球秩序的某种新趋势、新危险或新希望?说到底,本文所谈论的两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批判,我们是否有必要、是否有可能把它们结合起来? 对回答这些问题有所贡献,或许就是哲学参与国际问题讨论的最重要理由。 2003年11月28日 参考文献: Apel, Karl-Otto (1999):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s,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tiical-Military Strategy in Our Time: A Philosophical Retrospective on the Kosovo Conflict", in Eo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4(1), 1999 Habermas, Jürgen (1987):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2, Translated by Thomas McCarthy, Beacon Press, 1987 Habermas, Jürgen (1999): "Bestialit?t und Humanit?t: Ein Krieg an der Grenze zwischen Recht und Moral", in Die Zeit, No. 18, 1999 Habermas, Jürgen (2002): "Letter to America", Nation; 12/16/2002, Vol. 275 Issue 21. Habermas, Jürgen (2003): "Was bedeutet der Denkmalsturz?",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17. April 2003 Habermas, Jürgen and Derrida, Jacques (2003): "Der 15.Februar oder: Was die Europ?er verbindet. - Pl?doyer für eine gemeinsame Au?enpolitik - zun?chst in Kerneuropa",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Samstag, den 31. Mai 2003. Havers, Grant (2002): "Romanticism and Universalism: The Case of Leo Strauss", Dialogue and Universalism, No. 6-7/2002. 注释: 1 参见张汝伦:“哈贝马斯和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第9期。 2 关于哈贝马斯的“对话的普遍主义”与美国新保守主义的“独白的普遍主义”,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虚拟对话的普遍主义”之间的比较,参见童世骏:“国际政治中的三种普遍主义-伊拉克战争以后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国际政治理论的比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3 关于哈贝马斯对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美国政治文化的评价,参见童世骏:“批判与实践-新法兰克福学派对美国实用主义的兴趣”,《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4罗蒂在这篇文章中说:“布什在美国的辩护士们很可能对哈贝马斯和德里达的诉求嗤之以鼻,把它当作时下在欧洲知识分子当中流行的那种嫉恨交加的反美主义的又一个例证。这样一种指责是毫无根据的。这两位对美国的政治成就和文化成就有深刻的、透彻的理解,在这方面他们得益于他们对美国的频繁而广泛的访问。美国作为第一个立宪民主大国的世界历史作用,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欧洲所做的事情,他们心里都一清二楚。他们赞赏美国的理想主义的威尔逊式的国际主义,正是它导致了联合国的创立。他们知道,布什行政当局的单边主义的傲慢,是一种偶然的不幸-既不是不可避免的,也并不表达美国文化和美国社会中某种根深蒂固的、无可救药的东西。”见Richard Rorty: "Demütigung oder Solidarit?t", Süddeutsche Zeitung vom 31.05.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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